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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原日报 | 我市对破坏营商环境的不良行为说“不”
来源:松原日报
发布时间:2023-11-1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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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商环境的好与坏,直接决定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质量、速度、增量,是不折不扣的生产力。为巩固近年来我市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,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,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,近日,市纪委监委起草了《松原市关于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以市委办、市政府办文件印发,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,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,持续打造高质量的营商环境。

《规定》共5章29条69项。第一章为总则,共4条,明确了《规定》制定的目的依据、适用范围、责任追究原则和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定义;第二章为责任追究情形,共8条60项,对违反作风建设、行政审批、行政执法等5个方面规定应该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形,以及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的情形、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;第三章为责任追究方式及结果运用,共5条9项,对公职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,对各级机关、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予以追责的形式以及责任追究对各级机关、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在评先选优、绩效考核、干部考核评价中的影响作出具体规定;第四章为责任追究程序,共9条,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从线索受理、查处、申诉回复、案件通报到备案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;第五章为附则,共3条,主要是对驻松中省直单位人员破坏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、《规定》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等进行明确。

据悉,我市出台关于破坏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在吉林省尚属首例。此次起草的《规定》是市纪委监委出台《松原市纪委监委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举措》的再深入再细化,“十二条举措”提纲挈领地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方法和措施,《规定》则是从国家机关、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不履职、不正确履职破坏营商环境责任追究角度划出红线,立下规矩,明确责任。(马春生 朱嘉明)